江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國家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的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評審范圍為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主任,學工處、團委、教務處、財會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委員會,負責國家獎學金評審和組織工作。委員會下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五條 各班級成立由輔導員、班主任和班干部組成的班級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班級國家獎學金評審推薦工作。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和大學生行為準則。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助人為樂。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上學年度兩個學期都獲得一等獎學金,學習成績在前兩名。
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達到第四點要求,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七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不得獲得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規校紀,受到學院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二) 有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表現,學院認為有必要取消國家獎學金。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學生處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分配名額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委員會批準后,下達各年級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個人申請。符合國家獎學金評審條件的學生向班級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班級推薦。各班級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小組按本辦法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擇優推薦,確定建議名單后向本班級師生公示。在廣泛征求意見后,如無異議,按照學院分配的名額報送學生處進行評審。
各班級同時上報《( ― 學年)國家獎學金申請表》(附件)及學生基本情況介紹,500字以內。
第十一條 學工處審查。學生處認真審查各班級上報結果,并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 學院審定。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委員會經集體研究后,報經學院領導集體進行審定,確定國家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廣泛監督。
第十三條 學院上報。學院根據公示后的結果,確定獲得國家獎學金初審名單,將名單上報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后,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委員會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評審辦法、評審程序進行評審,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
學生處、各班級要高度重視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推薦工作,堅持評審條件,切實把國家獎學金的評審與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遵守校規校紀、學生學期綜合評價等各方面情況結合起來,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同時要做好國家獎學金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激勵廣大學生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努力使其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條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一年內取消評審國家獎學金資格;若已領取國家獎學金,按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9月30日起開始施行,由學工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