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做好與黨組織失去聯系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6]30號)和省委組織部《關于做好與黨組織失去聯系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的方案》(贛組發[2017]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與黨組織失去聯系黨員(以下簡稱“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全程紀實(以下簡稱“全程紀實”),必須依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堅持黨員標準,立足教育提高,區別不同情形,穩妥有序進行,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規范、處置恰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全程紀實,是指在我市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中,各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機關黨組織(以下統稱“縣級組織部門”)、具有發展黨員審批權的基層黨(工)委(以下統稱“基層黨委”)、黨支部,嚴格依據有關規定要求,以寫實的方法,對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各階段各環節情況進行記錄,并詳實填寫《南昌市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全程紀實表》(以下簡稱《紀實表》)。
第四條 全程紀實主要包括失聯黨員基本信息及查找情況、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處置過程中重要情況紀實三個部分。
第五條 失聯黨員基本信息及查找情況紀實,主要記錄失聯黨員個人信息、失聯情形及黨組織查找聯系情況等。
第六條 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紀實,主要分為對重新取得聯系的黨員和對仍未取得聯系的黨員,以及雖重新取得聯系但已定居國(境)外的正式黨員等進行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的程序紀實。
第七條 對重新取得聯系的黨員,主要記錄掌握其失聯期間表現、納入黨組織管理和嚴肅組織處置3個環節的程序執行情況。
(一)掌握失聯期間表現。主要記錄黨員本人情況說明,現黨組織向其工作過的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函詢、向有關部門了解有無違紀違法行為情況等。
(二)納入黨組織管理。主要記錄黨支部討論研究、基層黨委審批、納入黨組織管理情況等。其中,納入黨組織管理情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1)不轉移黨組織關系。對主要由客觀原因與黨組織失聯的,失聯期間無不合格表現或違紀違法行為,且本人能夠正確認識失聯問題,愿意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黨員,納入黨組織正常管理;對主要由主觀原因與黨組織失聯的,先將其組織關系落到一個黨支部,納入黨組織管理,再視情進行嚴肅組織處置。(2)保留黨組織關系。對出國(境)留學、工作或居住的黨員,由所在黨組織為其補辦保留黨員組織關系手續。(3)轉移黨組織關系。對因工作單位、居住地變動等需要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及時轉移其正式組織關系;對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
(三)嚴肅組織處置。分為組織內部處置和本人退黨處置兩種情形。
組織內部處置,一般分為以下五個步驟:(1)核實情況。支部對黨員失聯期間表現和現實表現進行了解,并與本人談話,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研究提出初步處置意見。(2)上級預審。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基層黨委還應報縣級組織部門預審。(3)形成決議。經上級預審同意后,支部召開黨員大會討論處置意見并進行表決,基層黨委應派人到會指導和監督;處置決議需由本人簽字(本人拒簽或因故不能簽字的,支部應在處置決議上注明)。(4)上級審批。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會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會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組織部門審批。(5)教育幫扶。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支部要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對被勸退、除名的,基層黨委和支部要派人做好其思想工作。
本人退黨處置,需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支委會研究后召開黨員大會討論表決予以批準除名,報基層黨委備案。
第八條 對重新取得聯系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的方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和進行出黨處置兩種。
(一)限期改正。對因黨性觀念淡薄、組織紀律渙散等主觀原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系,失聯期間無違紀違法行為,取得聯系后本人能正確認識錯誤并愿意改正的黨員,給予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的時限為1年,不得延長。
(二)進行出黨處置。對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應予以除名;對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應予以除名;對為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應予以除名;對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應予以除名。
第九條 對仍未取得聯系的黨員和雖重新取得聯系但已定居國(境)外的正式黨員的黨籍管理紀實,主要記錄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基層黨委審批(審查)、縣級組織部門備案(審批)等情況。
對無法取得聯系的黨員,在黨組織作出停止其黨籍處置決定2年內,又重新取得聯系的可視情恢復其黨籍;2年后,仍無法取得聯系的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要求恢復黨籍的,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過程中涉及到上級黨組織預審、審查、審批、審核、備案的時間應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確保嚴肅、認真、負責。
第十一條 重要情況紀實,主要記錄以下在失聯黨員規范管理和組織處置工作中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經核實屬違反規定吸收入黨人員或假黨員的情況;
(二)無法認定黨員身份、不予承認黨員資格的情況;
(三)失聯時是預備黨員,對其給予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處置的情況;
(四)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時有不同意見且不同意見較為集中的情況;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全程紀實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段把關。縣級組織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基層黨委負責組織實施,基層黨組織書記(或黨務工作者)負責具體操作,實行“誰主辦誰負責,誰記錄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和終身追責制,記錄人應如實記錄、據實填寫,審簽人、審核人應對記錄內容認真核對、嚴格把關。
全程紀實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記的方式填寫《紀實表》,由基層黨委負責人審簽、縣級組織部門負責人審核。《紀實表》一式三份,黨支部保存一份,基層黨委、縣級組織部門各備案一份。《紀實表》中內容必須與相關材料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 各地各單位執行全程紀實的情況,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本地本單位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未開展全程紀實、不按規定記錄或材料弄虛作假的相關黨組織和相關責任人,一律給予嚴肅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關黨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在全程紀實中嚴重違規違紀的,一律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駐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機關黨組織)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共南昌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納入組織管理和組織處置的失聯黨員,要及時完成補報《紀實表》的工作。